妙法莲华经玄义释籖 卷第二十五
隋天台智者大师 说
门人灌顶 记
唐天台沙门湛然 释
○次近益。中二:先正释,次料简。初正释,中二:先释;次“始从”下,结。初又二:先释;次“近从”下,明益不同。初又二:初约教,次约味。初约教又二:初释;次“复次”下,判。初文又二:初总明诸教益相,次别明十益。初文又二:初通标一期深浅。
二、近利益者,起於寂灭道场,始成正觉。即转法轮,击於毒鼓、天鼓,利益众生,齐至法华已前。益亦浅、深,死亦奢、促。
○次“何者”下,释。
何者?教本逗缘,缘略为四,教亦有四,教主亦四,皆称法王,具王三昧,自破二十五有,七益众生,例如前说。
所以然者,始自寂场,终至法华,虽复差别,来至法华,终归实事。并是示为四教教主,调熟之力,功在於斯。虽远近有殊,七益之相不异於远,故云“如前”。
○又“大小”去,别明十益。中二:先约诸教,辨因果二益;次别对诸教,以明八益。初因果,二:先释,次结。初文二:先引他经,明因果益。
又大小乘经明“佛入王三昧,放光说法,善恶诸趣,果苦得益”者,如《阿含》中说:“见佛光明,蒙佛手触,六道苦患,悉得除愈。”又《大品》云:“放光照地狱众生,苦恼即除,生齐第六天。”苦除是果益,生天是因益。《大品》称为华叶之益也。
○次“又佛”下,此经明果益。
又佛放光,“幽闇之处,皆大明,各作是念:此中云何忽生众生?”此亦是果益。
久居黑暗,而今大明,故属果益。
○次结。
此因果益,四教主佛,通能此益。
大小乘中,皆照六道,故云“通”也。
○次“别论”下,以声闻去别对诸教,故云“别”也。○(别论下,即第二科别对诸教,以明八益言八益者,从第三声闻至第十实报。)
别论益者,则是浅深不同,谓声闻断正,缘觉侵习,同名中草。菩萨伏惑,兼度众生,故经云:“求世尊处,我当作佛,行精进定”,是名上草益,盖三藏教主慈善根力利益之相也。经云:“若诸菩萨智慧坚固,了达三界,求最上乘”,即三人同观无生,非但有前析智之益,别有巧度,即是体真,是为小树增长益,盖通教主利益之相。经云:“复有住禅得神通力,闻诸法空,心大欢喜。”住禅者,住九种大禅。心大欢喜者,登欢喜地,度无数亿百千众生,是名大树增长,非但有前因果析体之益,而别有分别道种智,乃至一切种智益。盖别教主利益之相。经云:“今当为汝说最实事,不啻如前之益,乃有即破无明,显出佛性,究竟实益,盖圆教主利益之相。△(次判。)
复次,前三教益,劣不兼胜,胜则兼劣,可解(云云)。
次判云“胜则兼劣”者,胜谓圆教,既未说开,但云兼耳。
○次五味,中二:先列,次判。
又历五味者,乳教但因、果、大树、实事四益,而不明三草一木,以大乘经不入二乘人手,如聋如痖故。酪教但有三草等四益。生酥备有七益。熟酥无析法三草,而有体法等七益。醍醐但有实事益。
初文中云“熟酥而有体法等七益”者,等别圆诸教。通途皆有因果两益,虽无三藏中三草,自有通中二乘,为中草;乾慧、性地为上草;八人已去为小树;八地已去入别教道,及别教本人为大树;被接见中,及圆教本人为实事。若方等七益,依前所列,不同此例。
○次“前诸”下,判。
前诸益皆粗,今益则妙。
可知。△(次明益不同。)
近从寂灭,讫至法华,为生身菩萨,但得八番之益,不得第九、第十益也。又有得义者,即是菩萨从法性身,来入分段,作愿、通、应生等眷属,进破无明,断除残品,即得明第九、第十番益也。△(次结。)
始从寂灭,终至法华,略言十益也。△(次料简。)
问:法身菩萨,闻应身佛说法,应身中益,亦令法身得益耶?
答:譬如磨镜,镜转明,色像亦明。
次杂料简中,初问中云“应身益亦令法身益”者,法身菩萨起应,辅於应身佛化,闻法进道,亦能令此菩萨法身益耶?答意者,应身之处即法身,应身得益即法益,亦如磨镜为见像,见像之时即镜明,其像弥现镜弥明,故明像体本不二。汝问应益法益不,如问像现镜明不?为是义故,汝问非也。△(次问答。)
又问:应身闻法益、法身亦益者,应身现病,法身亦病耶?
答:此病若实者,应病法亦病。秪为应病非实,非实故,应身无病,法身亦无病。
次问者,法身平等本无应,垂应之时名病行,应身得益即法益,方丈现病法应病?答意者,秪为法身本无病,能现病行利众生,利生现病非实病,故知法应俱无病。
○次“从又”下,更作一番,化功归己释。
又,若应身现病少,当知法身益亦少。若能应身现病广,法身益亦广也。
利物若少病则少,应迹若多名病多,机多应多功即多,法身得益理应多。
○次从“今作”下,复有两个四句,七个二句而为料简。初两个四句,并约十番之中因果二益以料简,故不相及。
今作诸句料简:自有果益、因不益,因益、果不益,俱益,俱不益,此即现事可解。
或有一人得果益,或有一人得因益,或有一人二俱益,或有一人俱无益。
○次四句者,“自有坏益”下,列也。
自有坏益、成益、亦坏亦成益、不坏不成益。
○“不成不坏”至“亦成亦坏”,更作四句,释前所列。
不坏不成益,是清凉益;四趣因,是坏益;非想因,是成益;中间,是亦成亦坏益(云云)。
不成不坏释第四句。四趣因益释前初句,非想成益释第二句,中间已去释第三句。如修五戒,生於人中,四趣之因,一时俱坏。余句,可见。△(七个二句。)
自有因益即果益,果益即因益,此变易因移果易意也。自有因益非增道,果益非损生,得是因果益,不得是因果益,分段报因果也。自有因益是增道,果益是损生,不得是因果益,得是因果益,习因习果也。
自有真益非俗益,二乘也。俗益非真益,六度菩萨也。自有先俗益后真益,六度菩萨也。自有先真益后俗益,通菩萨也。自有真俗益非中益,中益非真俗益,别也。自有真益即俗益,亦即中道益,圆也。
得是分段因果益,不得是变易因果益,不得是分段因果益,得是远为实报土家因果益。
○前之七益,望於法华有粗有妙,约教约味皆悉不同。故知,远近两益但成判於粗妙,来至今经,同成一妙,方始是开。於中又二:初标;次“虽复”下,释。
三当文利益,就今经,备有七益。
初标中云“今经备有七益”者,前八番益中,合因果益为一小草益,故但七益。本谓三草二木及一实事,各不相关,即他经七益。今开权显实更无异趣,此即三草二木同一实相地之所生,等一佛乘两之所润,仍旧为名,名为七益。是则,七人同成一实,又於一实亦可义立七益之名,为今经七益,故云“本是地上清凉益,今则进发大乘,解心明净”等。
○次释。中二:先总开;次“诸经”下,别开。
虽复差别,即无差别。譬如芽、茎、枝、叶,生长不同,而是一地所生。七益诚复浅深,无非实相,故言差别,无差别也。
初文者,故彼药草疏中,一一文义,皆云差即无差,无差即差。今亦如是,草木即一实,一实即草木。
○次别开。中二:先正开,次借益相以判眷属。初文又二:初略开,故云“无差妙益”。
诸经差别粗益,同入此经无差妙益。
○次更借待妙对绝以辨。又三:初双标。
或进入诸妙益,或按位成妙益。
○次释。
进入益者,本是地上清凉,今则进发大乘,解心明净,或进观行妙、相似、分真中。本是人天因益,今进入相似、分真。本是小乘学无学益,今进破无明,分真妙益。譬如回声入角,转小为大也。通、别进益,例此可知。
按位益者,本是粗果,地上清凉,即成理妙之益。按於粗因之益,即是观行妙益。按粗学无学益,即是相似妙益。开粗即妙,不须进入。通、别,例此可知。
○三“进入即是”下,结判。
进入妙益,即是待粗益明妙益。按位益,即是绝待妙益(云云)。
○次判眷属。中二:先判眷属,次约妙。
诸粗益判眷属者,果、因二益,堪为业生眷属。中上二草、小树等,堪为愿、通眷属。大树见性已去,皆应生眷属摄(云云)。
初,如文。
进入按位者,理妙、假名、观行妙,堪为业生眷属。相似妙,堪为愿通眷属。分真,堪为应生眷属。是名此经利益之相也(云云)。
次文者,但进入之相,舍粗入妙。又,舍下位进入高位,义当相待。不进不妙义当於待。其实并与绝待不异,无差即差,六益宛然;差即无差,秪是一实。是故,此经不舍六名而成一实。然前所明若远若近,不出当文,但约文中腾昔说者,名为远近,三周开废,名为当文。当知今经所谭异昔,况复开显永异余经?故远近当文,实相无别,故前文云“今所入者,与本入者不异”。
○次明流通益中,标、列、释。
三、明流通利益者,为三:一出师。二出法。三出益。
○释中初明出师中三例不同,谓法身、生身及凡夫师。
弘经行人,具通凡圣。若法身菩萨誓愿庄严,令此土、他土、下土、上土得权实七益、九益、十益,化功归已,还资法身,增道损生也。
初法身弘经者,法身从上土来,上谓实报等,故能上土益物,妙音、观音、普贤、文殊即其人也。实报七益,如七方便同成一实。他土具七,亦能令他具足十益。
生身菩萨亦能此土、他土弘经,令他得权实七益。化功归已,增道损生,而不能上土利益也。
“生身菩萨亦能此土他土”者,神通但能往於他方,而未能入方便有余,令他得於权实等益。既许用权以助於实,故知能於他土得前六益,名为权益,得一实益,名为实益。始於此土得无生忍,是故未能於上二土弘经益也。虽则自能增道损生,未能起应,但能此土及以神通往於他土。尚未能入方便有余,故云不能上土利益。
凡夫之师亦能此土弘经,令他得权实七益。化功归已,增益品位。故《无量义》云:“有病导师,在於此岸,而成就船筏,渡人彼岸”,即其义也。
问:凡夫但能为凡夫弘经,使凡夫得益,亦能令圣人得益耶?
答:圣有二种:一小乘圣,二大乘圣。如经云:“若有实得阿罗汉,生灭度想,若遇余佛,便得决了。”南岳师云:“初依名余佛,无明未破,名之为余;能知如来秘密之藏,深觉圆理,名之为佛。佛灭后实得罗汉者,於权实未了,若遇初依,即能决了,成相似益,或进入分真益。”此文往证凡夫之师,得为小乘圣人弘经得益也。经云:“六根清净人说法,十方诸佛皆乐见之,皆向其处说法,一切天龙闻其所说,皆大欢喜。”此亦是凡夫师为大圣说法之明文也。
凡夫师者,通取五品及以六根净,“故今”下答问文中,引六根文证内凡位,名为凡师。
○次出法者,法谓方法,亦曰法相。,弘经方法,为唯用实?亦许用权?为显此意,故云“出法”。又为二:初正释;次“今时”下,破立。初文又三:初明双用;次明唯实;三“又云”下,释疑。初文二:先释;次“此则”下,结。初又二:先正释,以三助一;次“但菩萨”下,明助意。
二出法者,通经方法,明出圣言。文云:“若众生不信受者,当於余深法中,示教利喜。”余者,带方便也。深者,明中道也。带方便明中道者,即别教也。若但方便,不明中道,即通、藏等教也。经文许用别助圆,而例推亦应用通助圆。又文云:“更以异方便,助显第一义”,岂隔藏、通耶?
初文云“经文许用别助圆”者,经云“若不信此法,於余深法中示教利喜”者,有深复余者,即别教法也。入地名“深”,地前名“余”。
但菩萨已得实慧,亦得权意,不以实滥权,亦不谓权是实;但为弘实而众生不信,须为实施权,以浅助深,无虚妄也。△(次结。)
此则双用权实而弘经也。△(次明唯实。)
安乐行云:“若有难问,不以小乘法答,但以大乘而为解说,令得一切种智。”此则但令用实弘经也。△(三释疑。)
又云:“随宜为说”,此亦不隔於权也。
○次破立。中二:先破。
今时人弘法,或一向用大,或一向用小,皆不得佛意。
○次“善弘”下,立。
善弘经者,用与适时,口虽说权,而内心不违实法,但使众生得权实七益,於弘经畅矣。
正出弘经之相。
○次明益中,凡言“弘经之相”,益在灭后流通相也。於中为四:初出法,次出人,三正出益,四举况。初文二:先明正宗中,亦有流通之益;次“展转”去,正明流通益。
三出益者,然流通利益,不待第三流通段方明利益。秪正说文中,已指未来弘经之利。〈譬喻品〉后、〈授记品〉末、〈法师品〉中,皆明弘经功德利益。能於如来灭后闻一句偈者,亦与受三菩提记,况弘宣者?窃为一人说者,功德尚多,况处众广说者?
初中云“譬喻品后”等者,品末文云“钝根小智等不得为说,若有利根智慧明了等,乃可为说”,广如经文。“授记品末”者,四大声闻得授记已,於他方土作佛弘经,余如文。“法师品中”者,入室著衣坐座,尔乃应为四众说法。〈法师品〉文,若作三段仍属正说,若分本迹即在流通,流通正在六七二卷,文相可知。
展转至第五十人随喜功德,尚非二乘境界,况最初会中闻随喜者?常不轻流通一句,尚得六根清净,况具足流通者?△(次出人。)
初品弟子弘经功德,无量亿劫行五波罗蜜,不得为喻,况第五品?十方虚空,宁有边表?五品弘经,尚叵穷尽,皆云:“入如来室,著如来衣,坐如来座。”如来之法,皆非数量,况八万大士、千界微尘菩萨而当可说耶?而当可知耶?唯除如来,无能尽知者也。
次“初品”去,约人展转以下况上。“八万大士”者,如〈法师品〉中。“千界尘数”者,如〈神力品〉中,指地涌菩萨是也。
○三明益中,即是末代流通之益。初明七益,次明穿凿助显七益。
凡师弘经,令凡七益。经云“此经是阎浮提人病之良药,若闻是经,不老不死”者,於老死中,识老死实相。老死,是果报法,识实相,即得清凉理妙益也,亦果报益也。能持此经故,生安乐土,处莲华中,不为贪欲所恼,亦是离十恼乱,是善行菩萨道,亦名名字益,亦是观行妙,亦是修因妙。得陀罗尼,能旋假入空,即是下、中、上药草等益,亦是小树益;得百千旋陀罗尼,即大树益;得法音方便陀罗尼,是相似实益;若有须臾闻,即得究竟三菩提,即是真实益。
初文言“不老”等者,秖是达老死实相。言“旋假入空即三草等益”者,五品为小草,七信为中草,上草亦在五品位中,以同三藏未断惑故;八信已上为小树,十信伏无明为大树。初住已上,即实事益,虽分七益,位必在圆。
复次,如人穿凿高原见乾土,是下、中、上药草益。见泥,是小树大树益。得水,是最实益。△(四举况。)
后五百岁,尚获此益,况复今时,弘经利他,宁无七益耶?
○第四明观心利益。中二:先正明观心;次“夫一向”下,破性过。初又三:先明观境;次“若能”下,劝须起观;三“净心”下,正明起观。
第四观心者,小乘明心起,未动身口,不名为业。大乘明刹那造罪,殃坠无间。无间是大苦报处,刹那促起业处,促心暂起,重业已成,况九法界而不具足?
初文者,凡一切重罪皆由刹那,故刹那若起已含因果,故大乘观之已成重因。举轻责重,令勿起刹那。
若能净心,诸业即净。
次,如文。
○正起观。中二:初正明观相。
净心观者,谓观诸心,悉是因缘生法,即空、即假、即中,一心三观。
○次“以是”下,结益。
以是观故,知心非心,心但有名;知法非法,法无有我;知名无名,即是我等;知法无法,即涅槃等。此解起时,於我、我所,如云如幻,即是地上清凉益。信敬惭愧,诸善心生,於空、假、中,意而有勇,即是因益。念念与即空相应,是中、上草、小树等益。念念与即假相应,是大树益。念念与即中相应,是最实事益。於一念益心,七种分别(云云)。
所以须明观心益者,然上来得益,由於现身口轮说法,令他得於近远当文七益十益。然益实由观法,恐寻者不达文旨。若远若近已谢於往,正说流通自属於他,若不自观己心,徒数他宝。
○次破性。中二:初立性计。
夫一向无生观人,但信心益,不信外佛威加益,此堕自性痴。又,一向信外佛加,不内心求益,此堕他性痴。共痴、无因痴,亦可解。
○次“自性”下,破。破文二:先破自,次三句例。初破,自中四:初立事破。
自性痴人,眼见世间牵重不前者,傍力助进,云何不信罪垢重者,佛威建立,令观慧得益耶?
○次“又汝从”下,立道理破。
又,汝从何处,得是无生内观耶?从师耶?从经耶?从自悟耶?师与经,即是汝之外缘;若自悟者,必被冥加。汝不知恩,如树木不识日月风雨等恩。
○三“又三事”下,约法相破。
又三事,汝不知外加:一、不信教。二、不自行求外加。三、不教人。直是汝之不信,非无外益也。
○四引证。
经曰:“非内非外,而内而外。”而内故,诸佛解脱,於心中求。而外故,诸佛护念。云何不信外益耶(云云)?
○次三句例,中二:先例。
他、共、无因痴,例可解。
○次“即假”下,结成。
即假故,无自性;即空故,无他性;即中故,无共性;双照故,无无因性(云云)。
可解。
○五明权实者,大文第五,第二卷初,大为五文,释此十妙:一、列名,二、生起,三、引证,四、广释,今当第五结前十妙以成权实。於中为二:初破古,次正释。初文又二:先出古人意,次破。
第五结成权实者,光宅云:“照三三之境为权,照四一之境为实。”今不用此解。
初云“三三之权”者,此光宅意,以昔三乘但各有三,故云“三三”,谓教、人、因。昔三乘权未至於果,故阙於果,果即是理。大小俱有理,大小各有果,何故昔三但有於三?昔教何辜而不立理?
○次破。中二:先破三三,次破四一。初文又四:初直破。
既以大乘果为大理,何不用小乘果为小理?
○次“彼”下,明光宅救。
彼救云:“小果非真,故不以其果为理。”
大师既不见光宅,应是他人亦曾此破。先有斯救,故今述之。
○三“若尔”下,重难。
若尔,权教及权行人,何尝是实?既立权教行人,何不立权理?
还以彼三三,难彼无理。
○四“又”下,重并难。
又权若无理,俗不应称谛,既言俗谛,权不应止三也。
○次从“实有四”去,难光宅四一中,但立因果而无於理。,於中为三:初难。
实有四者,夫因果是二法,云何以二法为理一耶?
○次引证。责云:云何分别因果为理一耶?
经云:“观一切法如实相,不行不分别。”云何分别因果为理一?
○“若尔”去,重难。
若尔,便无实相,则魔所说,故不用彼释。
若但因果而不出理,则同魔说。今家和旧亦作四一,乃废因果以立理一,更加行一,是故,数同而名义永异。
○二正释。中三:初约法;次约五味;三“故知”下,结判。初文又二:初直就十妙中结。
今明照十粗之境为权,照十妙之境为实。十粗者,即前九法界、三因缘等诸粗谛智,乃至粗利益,皆称权也。照十妙者,即是理妙,乃至利益妙,妙故为实。
○次“复次”下,约施开相对以结。又三:初正结。
复次,为十妙故,开出十粗,如为莲故华,意在於莲,而莲隐不现。於余深法,示教利喜,余法有实,而实不显,文云:“如来方便意趣难解也”。又华开莲现,譬开十粗显十妙,则无复十粗,唯一大事,不可思议境界,乃至利益。
○次引他同。
肇师云:“始从佛国,终法供养,皆明不可思议。”
○三例。
今亦例尔,既开粗已,始终皆妙。
又约五味者,乳味则有为十妙明十粗,开十粗显十妙,则成一权一实;若就四悉檀,则有六权二实;若约四门,则十二权四实也。
若约三藏,一向是权,化城杨叶;还就三藏约化他为权,就自行为实;约四悉檀,三权一实;约四门,十二权四实。
若方等,既备有四教,故三十种权一十种实;若约四悉檀,十四权二实;对四门,五十六权八实。
若约摩诃般若,既废三藏,但用三教,通别二十种为权,一十种圆为实;若约悉檀,十权二实;若历四门,四十权八实。
次五味中,前四如文。
○第五味中,分二:谓法华,涅槃。
若至法华,前来一向皆废,但说一实。实中非无方便,但是实相方便,同称为实。今约悉檀者,未悟之前三权,悟即一实;若历四门,十二权四实,名数一往同三藏,而意有天悬而地殊。彼教十二权四实,一向是权;法华一向是实。料简异方等、般若(云云)。故云:“但说无上道,示真实相”,此之谓也。
法华,如文。
○涅槃。中二:初与方等辨异。
若约涅槃,涅槃备释四教,亦是三十权、一十实。一往似同方等,而意迥异。彼则二入实,二不入实。△(次正约涅槃。)
今涅槃四俱入实,因中则有三权一实,在果则四实而无权。
次正约涅槃中,初约教中云“在果四俱实”者,四教俱得入实故也。
若约四悉檀,十四权二实。
“若约四悉十四权二实”者,别圆两教,第一义悉皆实故也。
历四门,五十六权八实;若更约三因门,五十六权;若果门四实但是实,仍其本因,故说四耳,是则,四门入实,约果四实十二权,法华义齐也。
“历四门”者,别圆两教中,各有十二权四实,并前两教三十二权,故有五十六权八实。若更约因门,五十六权亦如前。此中重云“因”者,涅槃中人用前三教为入实门,兼因作名有五十六,与前数同名之为权。果门者,入实为果,四教四门悉皆入圆同成一实,无复有权,故云“但实”。仍其四门本因为名,故云“四实”。及别四实,入圆四实,同成一实,意亦同之。“约果四实十二权”者,前之三教,入实同圆,故名为果。就圆四门十六悉檀中,自分权实。四门有四第一义,名为四实;四门各有余三悉檀,三四十二,名为权悉。此实中权,不复同前三教三悉。当知,三教三悉,即是权中之权;三教第一义悉,即是权中之实;圆教第一义悉,即是实中之实。
○次总结。中二:初约教结。△(三结判。)
故知诸教,虽同有权实,权实不同,或一向实,或一向权,或权实相兼,皆是称当机情,缘理未融。
○次更约教判。又四:初约四教。
今总就教判权实,若约三藏、通、别,三教是权,圆教为实。又诸教权实,未融为权;既融,开权显实为实。
○次独约一圆,用法华待绝以判。
今法华是一圆,故为实;又开权,故为实。
今法华是待,又开权是绝。
○三独约圆教以判,亦有待绝。
若就圆教为语,照前三教三十粗为权,照十妙为实。若就开权圆融为语,决於三十粗皆成妙,但称为实,是故称妙。
○四“若取”下,约悟以判。
若取悟理者,理即非权非实,不见一法,空拳诳小儿。说权说实,是则为粗,理则非权非实,是故为妙也。
问:前来诸文,处处约教约味,若判若开,文相已广,今此何故复重明耶?
答:此有多意。前明诸妙,但释一妙以为十相,故一一文中为欲明妙,先明诸粗开之成妙;今广释已,复更束前非但诸文尽妙,亦乃诸妙无殊,故更合明,秖是权实及开权实。又,前诸文自行化他,但明权实,未明权实悉用四悉,四悉之内几权几实,复有诸门,诸门之内四悉亦尔。故更约五味诸味法门,以判四悉几权几实,是故,更此以四悉权实结前诸文。苦约诸教者,但是重结诸权实意。一切诸法,亡泯不二,故更约悟开前十妙权实,同成一理心性,乃识前来若妙若粗,若开若施,空拳咸实。,因兹,复立大意显悟,诳小之说咸堪被圆。然此迹门谭其因果及以自他,使一代教门融通入妙故。凡诸义释,皆约四教及以五味,意在开教,悉入醍醐。观心乃是教行枢机,仍且略㸃,寄在诸说,或存或没,非部正意故。纵有施设,托事附法,或辨十观列名而已。所明理境智行位法,能化所化,意在能诠,诠中咸妙。为辨诠内始末自他,故具演十妙,搜括一化,出世大意,罄无不尽,故不可不了十妙大纲,故撮十妙为观法大体。若解迹妙,本妙非遥,应知但是离合异耳。因果义一,自他何殊?故下文云“本迹虽殊,不思议一。”况体宗用,秖是自他因果法故,况复教相秪是分别前之四章,使前四章与诸文永异。若晓斯旨,则教有归,一期纵横,不出一念三千世间即空假中。理境乃至利益咸尔,则止观十乘成今自行因果。起教一章,成今化他能所,则彼此昭著,法华行成,使功不唐捐,所诠可识,故更以十门收摄十妙。何者?为实施权,则不二而二;开权显实,则二而不二。法既教部咸开成妙,故此十门不二为目,一一门下,以六即检之。本文已广引诚证,此下但直申一理,使一部经旨皎在目前。
一者色心不二门,二者内外不二门,
三者修性不二门,四者因果不二门,
五者染净不二门,六者依正不二门,
七者自他不二门,八者三业不二门,
九者权实不二门,十者受润不二门。
是中,第一、从境妙立名,第二、第三从智行立名,第四从位法立名,第五、第六、第七从感应神通立名,第八、第九从说法立名,第十、从眷属利益立名。
一色心不二门者,且十如境乃至无谛,一一皆有总别二意,总在一念,别分色心。何者?初十如中,相唯在色;性唯在心;体、力、作、缘,义兼心色;因果唯心;报唯约色。十二因缘,苦业两兼,惑唯在心。四谛则三兼色心,灭唯在心。二谛三谛皆俗具色心,真中唯心。一实及无,准此可见。既知别已,摄别入总,一切诸法无非心性,一性无性三千宛然。当知心之色心,即心名变,变名为造,造谓体用。是则,非色非心,而色而心,唯色唯心,良由於此。故知,但识一念,遍见己他生佛。他生他佛尚与心同,况己心生佛,宁乖一念?故彼彼境法,差而不差。
二内外不二门者,凡所观境不出内外,外谓托彼依正色心即空假中,即空假中妙,故心色体绝,唯一实性,无空假中。色心宛然,豁同真净,无复众生七方便异,不见国土净秽差品,而帝网依正,终自炳然。所言内者,先了外色心一念无念,唯内体三千即空假中。是则,外法全为心性,心性无外,摄无不周。十方诸佛,法界有情,性体无殊,一切咸遍,谁云内外色心己他?此即用向色心不二门成。
三修性不二门者,性德秖是界如一念,此内界如三法具足。性虽本尔,藉智起修,由修照性,由性发修。在性则全修成性,起修则全性成修,性无所移,修常宛尔。修又二种:顺修、逆修。顺谓了性为行,逆谓背性成迷。迷了二心,心虽不二,逆顺二性,性事恒殊。可由事不移心,则令迷修成了,故须一期迷了,照性成修,见性修心,二修俱泯。又,了顺修对性有离有合,离谓修性各三,合谓修二性一。修二各三,共发性三,是则修虽具九,九秖是三,为对性明修,故合修为二。二与一性,如水为波,二亦无二,亦如波水。应知,性指三障,是故具三,修从性成,成三法尔。达无修性,唯一妙乘,无所分别,法界洞朗。此由内外,不二门成。
四因果不二门者,众生心因,既具三轨,此因成果,名三涅槃。因果无殊,始终理一。若尔,因德已具,何不住因?但由迷因,各自谓实,若了迷性,实唯住因。故,久研此因,因显名果。秪缘因果理一,用此一理为因,理显无复果名,岂可仍存因号?因果既泯,理性自亡。秖由亡智亲疏,致使迷成厚薄,迷厚薄故,强分三惑。义开六即,名智浅深。故,如梦勤加,空名惑绝。幻因既满,镜像果圆,空像虽即义同,而空虚像实。像实故,称理本有;空虚故,迷转应成性。是则,不二而二,立因果殊;二而不二,始终体一。若谓因异果,因亦非因,晓果从因,因方克果。所以,三千在理,同名无明;三千果成,咸称常乐;三千无改,无明即明;三身并常,俱体俱用。此以修性,不二门成。
五染净不二门者,若识无始即法性为无明,故可了今即无明为法性。法性之与无明,遍造诸法,名之为染;无明之与法性,遍应众缘,号之为净。浊水清水,波湿无殊。清浊虽即由缘,而浊成本有。浊虽本有,而全体是清。以二波理通,举体是用,故三千因果俱名缘起。迷悟缘起,不离刹那。刹那性常,缘起理一,一理之内而分净秽,别则六秽四净,通则十通净秽。故知,刹那染体悉净,三千未显验体仍迷,故相似位成六根遍照。照分十界,各具灼然,岂六根净人谓十定十?分真垂迹,十界亦然,乃由果成,等彼百界,故须初心而遮而照。照故,三千恒具;遮故,法尔空中,终日双亡,终日双照。不动此念,遍应无方,随感而施,净秽斯泯。亡净秽故,以空以中,仍由空中转染为净,由了染净空中自亡。此以因果,不二门成。
六依正不二门者,已证遮那一体不二,良由无始一念三千。以三千中生阴二千为正国土,一千属依,依正既居一心,一心岂分能所?虽无能所,依正宛然,是则,理性名字观行,已有不二正依之相,故使自他因果相摄。但众生在理,果虽未办,一切莫非遮那妙境。然应复了诸佛法体非遍而遍,众生理性非局而局。始终不改,大小无妨,因果理同,依正何别?故净秽之土,胜劣之身,尘身与法身量同,尘国与寂光无异。是则,一一尘刹一切刹,一一尘身一切身,广狭胜劣难思议,净秽方所无穷尽。若非三千空假中,安能成兹自在用?如是方知生佛等,彼此事理互相收。此以染净不二门成。
七自他不二门者,随机利他,事乃凭本,本谓一性具足自他,方至果位自即益他。如理性三德、三谛、三千,自行唯在空中,利他三千赴物。物机无量不出三千,能应虽,多不出十界。界界转现,不出一念,土土互生,不出寂光。众生由理具三千,故能感;诸佛由三千理满,故能应。应遍机遍,欣赴不差。不然,岂能如镜现像?镜有现像之理,形有生像之性。若一形对不能现像,则镜理有穷,形事不通。若与镜隔,则容有是理,无有形对而不像者。若镜未现像,由尘所遮。去尘由人磨、像现非关磨者,以喻观法,大旨可知。应知理虽自他具足,必藉缘了为利他功。复由缘了与性一合,方能称性施设万端,则不起自性应无方所。此由依正不二门成。
八三业不二门者,於化他门,事分三密,随顺物理,得名不同。心轮鍳机,二轮设化,现身说法,未曾毫差。在身分於真应,在法分於权实,二身若异,何故乃云“即是法身”?二说若乖,何故乃云“皆成佛道”?若唯法身,应无垂世,若唯佛道,谁施三乘?身尚无身,说必非说。身口平等,等彼意轮,心色一如,不谋而化。常㝠至极,称物施为,岂非百界一心?界界无非三业,界尚一念,三业岂殊?果用无亏,因必称果,若信因果,方知三密有本,百界三业俱空假中,故使称宜遍赴为果。一一应色,一一言音,无不百界,三业具足。化复作化,斯之谓欤!故,一念凡心已有理性三密相海,一尘报色,同在本理毗卢遮那,方乃名为三无差别。此以自他不二门成。
九权实不二门者,平等大慧,常鍳法界,亦由理性九权一实。实复九界,权亦复然。权实相㝠,百界一念,不可分别,任运常然。至果乃由契本一理,非权非实,而权而实。此即如前心轮自在,致令身口赴权实机。三业一念,无乖权实,不动而施,岂应隔异?对说即以权实立称,在身即以真应为名,三业理同,权实㝠合。此以三业不二门成。
十受润不二门者,物理本来性具权实,无始熏习,或实或权。权实由熏,理恒平等,遇时成习,行愿所资。若无本因,熏亦徒设,遇熏自异,非由性殊。性虽无殊,必藉幻发,幻机幻感,幻应幻赴。能应所化,并非权实。然由生具非权、非实,成权实机。佛亦果具非权非实,为权实应。物机契应,身土无偏,同常寂光,无非法界。故知,三千同在心地,与佛心地三千不殊,四微体同,权实益等。此以权实不二门成。
是故十门,门门通入色心,乃至受润咸然,故使十妙,始终理一。如境本来具三,依理生解,故名为智。智解导行,行解契理,三法相符,不异而异,而假立浅深,设位简滥。三法秖是证彼理三,下之五章三法起用。三法既是一念,三千即空假中,成故有用。若了一念,十方三世诸佛之法本迹非遥。故重述十门,令观行可识。首题既尔,览别为总,符文可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