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唯识论音响补遗 卷第一之四
清武林莲居绍觉大师 音义
新伊大师 合响
法嗣智素 补遗
○次、显内所缘缘非无(二):初、明识变似色等为所缘缘。
由此定知,自识所变似色等相为所缘缘,见托彼生,带彼相故。
(音义)“由此”者,承上而言,由前外色理非实有,故知识变似色等五尘为眼等识真所缘缘,以具见托彼生带彼相起二支故。“带”有二义:一者,挟带。即能缘心亲挟境体而缘。二者,变带。即能缘心变起相分而缘。相亦有二:一者,体相相;二者,相状相。五识缘境,於二二义中唯是后义。谓於五识体上,变带色等相状,而为眼等见分所缘。《缘缘论》云:“内色如外现,为识所缘缘,许彼相在识,及能生识故。”
○次、明识所变相非极微成(二):初、正明。
然识变时随量大小,顿现一相,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合成一物。
(音义)谓五识变色等时,随其前尘量之大小,对至即现,所现形量如彼本质,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和合共成一物。
(补遗)《瑜伽论》第三卷云:於色聚中,曾无极微生,若从自种生时唯聚集生,或细或中或大,又非极微集成色聚。”
○次、释妨。
为执粗色有实体者,佛说极微令其除析,非谓诸色实有极微。诸瑜伽师以假想慧於粗色相渐次除析,至不可析假说极微,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而不可析,若更析之便似空现,不名为色,故说极微是色边际。
(音义)问:识变色等顿现可尔,何故佛说有极微耶?答:为执粗色有实体人,佛说极微令其析除。故禀佛相应教师以假想观慧,於粗相色七分七分渐次析除,至不可析,假说极微,非谓实有。“虽此”下,又问:前说极微定有方分是可分析,今何言不可析?故释云:虽此(云云)。
○次、结示。
由此应知,诸有对色皆识变现,非极微成。
○次、无对色。
余无对色是此类故,亦非实有。或无对故,如心、心所定非实色。诸有对色现有色相,以理推究离识尚无,况无对色现无色相而可说为真实色法?
(音义)先例破。谓无对色是有对流类,有对既破,彼亦非实。“或无”下,立量破。余无对色定非实色,许无对故,如心、心所。“诸有”下,况破准知。
○次、破表无表色(二):初、徵。
表、无表色岂非实有?
(合响)言“表、无表色”者,表即表彰,有形相可见故;无表则反此,即身、口、意三业也。《开蒙》:“问:表何义?答:有所表示故名有表。问:表示相?答:由动发胜思,发动身语,恭敬乞愿,令知所为,名为有表。问:无表何义?答:防发功能,自他不知,无表示相,名为无表。”
○次、释(二):初、明二色非实有(二):初、正明(二):初、释有表(二):初、身表(二):初、破实有(三):初、反徵。
此非实有,所以者何?且身表色若是实有,以何为性?
○次、正破(三):初、破形。
若言是形,便非实有,可分析故,长等极微不可得故。
(合响)此破有宗计形为身表也。《华严钞》三十八之二立有宗正理云:身表许别形,故形为身表,如合掌等。许有别形,形即是表。表善恶故,表即是业。此之形色依身起故,名为身业。论主破云:若言是形便非实有。形是长、短、方、圆假色,依多显色假立长等。若分析时,长等极微不可得故。
○次、破动。
若言是动,亦非实有,才生即灭,无动义故,有为法灭不待因故,灭若待因应非灭故。
(音义)此破正量部计动为身表也。若言动是表色,亦非实有,初生即灭,不至余方,无动义故。“有为”下,展转释成。云何才生即灭耶?有为法灭不待所因,譬如电光现即灭故。云何法灭不待因耶?缘会名生,缘离即灭,灭若待因应非灭故。
(合响)《开蒙》:“问:灭不待因之理?答:有为之法,念念迁灭,何须待因?问:请示一法?答:且如人身随业力生已,念念前灭后生。长至壮年,渐渐衰朽,至业力尽,后念不续,便是死位,岂待因灭?”
○三、破心所引生。
若言有色,非显非形心所引生,能动手等,名身表业。理亦不然,此若是动,义如前破。若是动因,应即风界,风无表示不应名表,又触不应通善恶性。非显香味,类触应知。
(补遗)此复破有宗转计。彼云:别有一色名身表业,既非青、黄等显色,亦非长、短等形色,是心力大发动胜思,引生此色,能令手等合掌曲跽、屈伸、取舍,即以此色为身表业。论主破云:此亦不然,此引生色,若言以动为性,其色已如前破;若言动因为性,即是风界。风非表色,触身而知。触唯无记,身通善恶,何名身表?“非显香味”者,以香、味二尘,非如青、黄等色而可表显,亦唯无记,故云“类触”,应知。声唯语表,应知五尘皆非身表业也。《瑜伽论》云:身语表业,通三性故。五十三卷云:“云何表业?谓略有三种:一染污,二善,三无记。若於身、语、意十不善业道,不离现行增上力故,所有身语表业,名染污表业。若即於彼誓受远离,所有身语表业,名善表业。若诸威仪工巧处一分所有身语表业,名无记表业。”
○三、结示。
故身表业定非实有。
○次、申正义。
然心为因,令识所变手等色相,生灭相续,转趣余方,似有动作,表示心故假名身表。
(音义)大乘但约心变,即异小乘。心,谓第六识;识,谓第八。识谓以第六内心为因,令第八本识所变手等色相,相似相续,似有动作表示於心,假名身表,非谓离心有别自体也。
○次、语表(二):初、破实有。
语表亦非实有声性,一刹那声无诠表故,多念相续便非实故,外有对色前已破故。
(音义)初句直破。“一刹那”下,明其所以。一刹那声虽是实有,无诠表故;多念相续虽能诠表,相续假法,便非实有。声属无见有对,前已破故,不应复执实有声性为语表也。
○次、申正义。
然因心故识变似声,生灭相续,似有表示,假名语表,於理无违。
(合响)准上身表可知。
○次、释无表(二):初、破实有。
表既实无,无表宁实?
○次、申正义。
然依思愿善恶分限,假立无表,理亦无违。谓此或依发胜身语善恶思种增长位立,或依定中止身语恶现行思立,故是假有。
(合响)先总明:思即遍行中思心所;愿即别境中欲心所。意明第六识相应思欲,或思愿善,或思愿恶,依此善恶分齐定限,假立无表。“谓此”下,分释。谓此无表,或依发胜身语善恶之思种子增长位立。增长,谓防发功能倍倍增盛。若此思种子,已发则成有表,未发犹居种位。今将发未发之顷,谓之增长位。然此无表,由表色熏成。《宗镜》第五十五卷云:“一、律仪有表色者,即师前受戒时是。由此表色故,方熏得善思种子,有防发功能,(此是别解脱体。)立其无表色。二、不律仪有表色者,即正下刀杀生造业时是。由此有表色,方熏得不善思种子,有防发功能,立其无表色。”(文)此约散心通善恶位释也。“或依”下,《会玄》第六卷引古疏云:“谓依定中止身语恶现行思上立,定、道戒不约种子。此名随心转故,现行思可尔,种子不尔故。止身语恶者,假色为色所由。由此势力,遮防身语恶色,杀、盗、妄等,令不现前。遮防色故,此无表假立色名。”(文)此依定心善位释也。若种若现,俱依思立,故非实有。虽种现不同,皆取思之一法者,以造作义名思,力最胜故。文中不言道共戒者,虽圣道起时,亦能防发。圣道即无漏智,决不计有心外实法,故不辩也。
○次、释难(二):初、难。
世尊经中说有三业,拨身语业岂不违经?
(音义)经说三业,今论主并归心识,岂不与圣教相违?
○次、释(二):初、总答非色。
不拨为无,但言非色。
○次、别明业体(二):初、明思为三业体。
能动身思说名身业,能发语思说名语业,审决二思意相应故,作动意故,说名意业。
(合响)《华严钞》三十八之二释曰:“此出三业体,然思有三种:一、审虑思;二、决定思;三、动发思。初二思是发身语远近加行;动发思正发身语,即是二业体。初二思与意俱故,作动意故,名为意业,故总以思为三业体。”
○次、转释身语二业(二):初、示由思名业道。
起身语思,有所造作,说名为业,是审决思所游履故,通生苦乐异熟果故,亦名为道,故前七业道亦思为自性。
(音义)造作名业,思能发起身语,有所造作,故说名业。此之身语是审、决思所游所履,现作善不善因,通生未来苦乐之果,亦名为道。道,犹路也。“故前”下,意明不唯意业思为自性,身语二业,体亦是思。“七业道”者,身三口四善恶业也。
○次、明业道是假说。
或身语表中思发故,假说为业,思所履故,说名业道。
(音义)所发身语非思,乃由中思之所发动,思既名业,此依思立假名为业。思所游履,故名业道。
○次、结二色唯识变。
由此应知实无外色,唯有内识变似色生。
次、破不相应行(三):初、总明无实体用(二):初、明依色心分位假立。
不相应行亦非实有,所以者何?得、非得等,非如色、心及诸心所体相可得,非异色、心及诸心所作用可得。由此故知,定非实有,但依色等分位假立。
(合响)初标征。谓得等非能缘故,不与心、心所相应;非质碍故,不与色相应;有生灭故,不与无为相应。《会玄》第十卷云:“此有二释:一言,行者即行蕴。行蕴有二:一、相应行,即心所法;二、不相应行,即是得等。今言不相应行,拣其相应行也。二云,具足应言非色不相应行,即拣四聚。(即心王、心所、色、及无为。)如理应思:行即不相应,持业释也;或拣四聚,亦相违释。”(文)“得非”下,明非实有。谓此得等不同色、心等法,有实体相,由此故知定非实有;又非异色、心等有实作用,故但依彼分位假立(谓此与彼,不可施设异不异性)。
○次、立量以显无实体用。
此定非异色、心、心所有实体用,如色、心等许蕴摄故。或心、心所及色、无为所不摄故,如毕竟无定非实有。或余实法所不摄故,如余假法非实有体。
(音义)此有三量。“此”字指“得等”。初量许有体用,明不异色心。量云:此是有法。“定非”下,宗。许蕴摄故因,如色、心等喻。“或心”下,显无实体。量云:此定非实有,心与心所及色、无为所不摄故,如毕竟无。“或余”下,明是假有。量云:此,非实有体,或余实法所不摄故,如余假法。
(合响)大乘法相有百法,小乘唯七十五。余者,七十五法之余。言“余实法”者,即小乘一意识外余七心王,四十六心所外余五心所,三无为外余三无为,此三位十五法各有体用,名余实法。“余假法”者,即小乘得、非得等十四法外,余十不相应行。此十法依色、心分位假立,无实体用,名余假法。
○次、别破得非得等(六):初、破得非得(二):初、破他非(二):初、徵答实有(二):初、论主问。
且彼如何知得、非得异色、心等有实体用?
(合响)《开蒙》:“问:得者何义?答:包获成就不失之义。问:其事何者?答:色、心生起,未灭坏来,此不失相,便名为得。”又《瑜伽》云:“谓若略说生缘摄受增盛之因,说名为得。由此道理,当知得是假有。”
○次、外人答。
契经说故,如说如是补特伽罗成就善恶,圣者成就十无学法。又说异生不成就圣法,诸阿罗汉不成就烦恼,成不成言显得、非得。
(音义)梵音补特伽罗,此云数取趣。数数取著造种种业,趣於当来五趣果故。“十学法”者,正语、正业、正命是无学戒蕴;正念、正定是无学定蕴;正见、正思惟、正精进是无学慧蕴;正解脱是无学解脱蕴;正智是无学解脱知见蕴。此十即五分法身也。“成不”下,结显。意者契经所说二成就言,正显於得;二不成就言,显於非得。故知有实体用也。
○次、正破实有(二):初、依经总非。
经不说此异色、心等有实体用,为证不成。
○次、就义别破(二):初、正破得(二):初、引经例破。
亦说轮王成就七宝,岂即成就他身、非情?若谓於宝有自在力假说成就,於善、恶法何不许然而执实得?若谓七宝在现在故,可假说成,宁知所成善、恶等法离现在有?离现实法理非有故,现在必有善种等故。
(音义)若谓经说“成不成言,显得非得是实有”者,然契经亦说“轮王成就七宝”。七宝中如意及轮即是非情,余属他身,岂即成就他身非情耶?故知成就之言,是假非实。“若谓”下,牒救辞。“於善”下,斥。若谓轮王於七宝有自在力,故可於宝假说成就。於善、恶法何不许然,而要定执别有实得耶?次、“若谓”下,又牒救。初句牒救辞。“宁知”下,斥。若谓七宝乃在现在,故可假说,宁知善等离现在有?以实法离现在理非有故。何以离现无实法?现在必有善种等故。言现在有,简过未非现常;实法简分位是假立。
(合响)《俱舍论》云:“诸有为法,若有堕在自相续中有得非得,非他相续,无有成就他身法故。非非相续,无有成就非情法故。”如汝所言,则诸非情及他相续,亦应成就。所以者何?以契经亦说“轮王成就七宝,岂即成就他身、非情耶?”又经说“轮王成就七宝,彼为成他身法及非众生数耶?”若成就神珠宝者,则坏法体,亦众生数,亦非众生数;若成象马宝者,则坏趣,亦人趣,亦畜生趣;若成就女宝者,则坏身,亦男身,亦女身;若成就主藏臣主兵臣者,则坏业,亦是尊贵,亦是卑贱。
○次、约二因破(三):初、徵。
又“得”於法有何胜用?
○二、破(二):初、破能起因。
若言能起,应起无为,一切非情应永不起,未得已失应永不生。若俱生“得”为因起者,所执二生便为无用。又具善、恶、无记得者,善、恶、无记应顿现前。若待余因,“得”便无用。
(音义)若言此“得”,於善等法是能起因,是则一切有情何不以此“得”,起无为法而成圣道?一切非情不具此“得”,应永不生。今现有非情生起者,何也?又复於善等法未得者,或既得已失者,亦无此得,应永不生。云何亦有未得而得,已失复得者耶?“若俱”下,遮救。若谓未得已失,虽无现得,由有无始俱生“得”为因,所以后时复起者,是则同彼执一因论,便违自教所执生与生生,便为无用。又俱生“得”具三性者,则於一时,善、恶、无记应顿现前。为因既齐,生果应尔。若待余因,故不顿现此能起因,便为无用。
(补遗)所执二生,《俱舍论》云:“生与生生,复何所作?”《阿毗昙毗婆沙》生等相中云:“一刹那中,生生二法:一、生法,二、生生。生,生生,唯生生。问:何知生生二法,生生唯生生?答:犹如人有生一子者、有双生者。”二生者,即生与生生也。又《俱舍》有为相中云:“此生等相即是有为,应更别有生等四相。若更有相,便致无穷,彼复有余生等相故。应言更有,然非无穷。所以者何?颂曰:此有生生等,於八一有能。论曰:此谓前说四种本相。生生等者,谓四随相,生生、住住、异异、灭灭。诸行有为由四本相(生、住、异、灭),本相有为由四随相(即生生、住住、异异、灭灭)。”据此所计,凡有为法必具生与生生。今言俱生得为因起者,则汝所执二生便为无用。详如《俱舍论》释。
○次、破不失因。
若得於法是不失因,有情由此成就彼故,诸可成法不离有情,若离有情实不可得,
(音义)先牒所计。计云:得之於法,是不失因。一切有情以此为因,乃能成就彼善等法故。“诸可”下,破。诸可成法不离有情,非关於得;若离有情,实无有得可得。
○三结。
故“得”於法俱为无用。
○次、例破非得。
“得”实无故,“非得”亦无。
○次、申正义(二):初、明得。
然依有情可成诸法,分位假立三种成就:一、种子成就,二、自在成就,三、现行成就。
(音义)三种成就正显於得,一言假立即异小乘。《瑜伽》第五十二卷云:“若所有染污法、诸无记法、生得善法,不由功用而现行者,彼诸种子若未为奢摩他之所损伏,若未为圣道之所永害,若不为邪见损伏诸善,如断善根者,如是名为种子成就。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无记法,生缘所摄受增盛因种子,名自在成就。现在诸法自相现前转,名现行成就(种子、业因、自在、业力、现行、业果)。”
○次、明非得。
翻此假立不成就名,此类虽多,而於三界见所断种未永害位,假立“非得”,名异生性,於诸圣法未成就故。
(音义)不成就言正显非得。此不成就其类虽多,举要言之,於三界四谛见道所断分别惑种,未为圣道之所永害,假立非得,名异生性,於诸圣法未成就故。
○二、破众同分(二):初、破他非(二):初、徵答实有(二):初、论主问。
复如何知异色、心等有实同分?
(补遗)《五蕴论》云:云何众同分?谓诸群生各异,自类相似为性。
○次、外人答。
契经说故,如契经说此天同分,此人同分,乃至广说。
(补遗)广说者,《瑜伽》第五十二卷云:“此中或有有情,由界同分说名同分,谓同生一界。或有有情,由趣同分说名同分,谓同生一趣。或有有情,由生同分说名同分,谓生一生。或有有情,由类同分说名同分,谓同一种类。或有有情,由分位、体性、容色、形貌、音声、覆蔽、养命同分,说名同分。或有有情,由过失、功德同分说名同分。如杀生者望杀生者,广说乃至诸邪见者望邪见者,离杀生者望离杀生者,乃至正见者望正见者,从预流乃至阿罗汉、独觉望预流等,菩萨望菩萨,如来望如来,如是更互说名同分。”
○次、正破实有(二):初、依经总非。
此经不说异色、心等有实同分,为证不成。
○次、就义别破(二):初、约同智言因破。
若同智、言因斯起故知实有者,则草、木等应有同分。又於同分起同智、言,同分复应有别同分,彼既不尔,此云何然?
(音义)先牒计。“同智”谓解同分之智,“同言”谓诠同分之言。《俱舍》叙外执云:“若无实物无差别相名同分者,展转差别诸有情中,有情有情等无差别,觉及施设不应得有。”(文)觉即同智,施设即同言。“则草”下,例破。谓若同智、言,因斯同分起故,实有同分者,则草木等亦应有同分。既尔,即与圣教相违,以诸圣教不言有无情同分故。故《俱舍论》云:“又何因不许有无情同分?诸谷、麦、豆、金、银、庵罗、半娜婆等,亦有自类互相似故。”(文)“又於”下,纵夺破。若於同分起同智言,名同分者,是则复应有别同分,起彼同分,如是展转成无穷过。然彼同分既无别同分起,此同智、言,何必因斯同分起耶?
○次、约同事欲因破。
若谓为因起同事、欲知实有者,理亦不然。宿习为因,起同事欲,何要别执有实同分?
(音义)先牒计。“同事”谓同所作事,“同欲”谓同所乐欲。谓同分为因,同事、同欲方得生起,故知实有同分也。“理亦”下,破。谓由宿习为因起同事、欲,何须别执有实同分耶?
○次、申正义。
然依有情身、心相似,分位差别,假立同分。
(合响)《集论》云:“谓如是如是有情,於种种类自体相似,假立众同分。”
○三、破命根(二):初、破他非(二):初、徵答实有(二):初、论主问。
复如何知异色、心等有实命根?
(合响)《开蒙》:“问:云何为命根?答:依所引第八识种上连持色心不断功能,假立命根。”
○次、外人答。
契经说故,如契经说寿、暖、识三,应知命根说名为寿。
○次、正破实有(二):初、依经总非。
此经不说异色、心等有实寿体,为证不成。
○次、就义别破(三):初、例破。
又先已成色不异识,应此离识无别命根。又若命根异识实有,应如受等非实命根。
(音义)初以色比破。色不异识,前已极成,暖是色法,应当以此比知命根亦不离识。“又若”下,以受等例破。意明受等异识,非实命根。若命根异识,亦非实命根也。命根是有法,非实命根,宗。异识实有故因,如受等喻。
○次、释妨。
若尔,如何经说三法?义别说三,如四正断。住无心位寿、暖应无,岂不经说识不离身?既尔,如何名无心位?彼灭转识非阿赖耶,有此识因,后当广说。
(音义)此有三重问答。初问寿暖皆识,经何说三。“义别”下,答。虽皆是识,约义差别说有三种。《宗镜》第五十卷释云:“谓阿赖耶相分色法,身根所得名暖,此识之种名寿。以能持识故,现行识是识,故言三法,义别说之。非谓别有体性,是则身舍暖时有,余二不必舍。如无色界生,如余二舍时,暖心随舍。然今此三约义别说,但是一体。如四正勤,已生、未生善恶二法,义别说为四种,秪是一精进数。”“住无”下,又问。义别说三,秪唯一识,住无心位。既无有心,应无寿暖,云何经说寿、暖不灭?“岂不”下,答。识不离故,寿、暖不灭。“既尔”下,第三问。识既不离,何名无心?“彼灭”下,答。无心位中但灭转识,非谓第八证有此识。如后广引教理。
○三、结示。
此识足为界、趣、生体,是遍恒续异熟果故,无劳别执有实命根。
(补遗)此第八识,足可以为三界六识四生之体,以彼能遍三界,此拣前六不遍故。以彼恒续,此拣前六有间断。异熟果,简前六异熟生也。
○次、申正义。
然依亲生此识种子,由业所引功能差别,住时决定,假立命根。
(合响)《宗镜》第五十卷释云:“言‘此’者,简亲生余识种子。言‘识’者,简相应法种,唯取识故。言‘种’者,简现行,不取第八现行为命根故。彼所简者,皆非命根。今取亲生之名言种上,由先业所引持身功能差别。先业所引持身功能差别者,葢由前世善恶业之所牵引。若业之功能多,则引此识种子住时决定长久。若业之功能少,则引此识种子住时决定短促也。依此住时决定长短之分位,假立命根,令色、心等住时决定。依此功能,说为命根,非取生现行识义。以此种子为业力故,有持一报之身功能差别,令得决定。种子无此功能,身便烂坏,阿赖耶识现行,由此种故,能缘及任持於眼等法,亦名能持,此种正能持於现行之识。若不尔者,现行之识应不得有,及无能持余根等法。由此功能故,识持於身现行内种力故,生及缘持法,不名命根,非根本故,由种生故,此种不由现行有故,种为诸法之根本故。又现行识是所持,故从所持说,能持种识名命根。命根之法,持体非命根,令六处住时决定故,故种子为命根,余现行色、心等非命根,不恒续故,非业所引故。”
○四、破无心定等(二):初、破他非(二):初、徵答实有(二):初、论主问。
复如何知二无心定、无想、异熟异色、心等有实自性?
(合响)《开蒙》:“问:无想定?答:想等不行,名为无想;令身安和,故亦名定。问:想等心聚悉皆不行,何故但名无想也?答:灭想为首,名无想定。问:如何想偏为首?答:为此外道厌想如病,欣求无想以为微妙,立此无想。问:灭尽定?答:令不恒行心、心所灭,及染第七恒行心聚皆悉灭尽。问:无想、灭尽差别何如?答:修无想定,作出离想;修灭尽定,作止息想。又无想唯凡,灭尽唯圣,是二差别。问:此二定依何建立?答:厌心种上遮碍转识不生功能,建立此定。问:无想报?答:由修彼定感彼天果,名无想报。”
○次、外人答。
若无实性,应不能遮心、心所法令不现起。
(补遗)《俱舍论》云:“若生无想有情天中,有法能令心、心所灭,名为无想。是实物有,能遮未来心、心所,令暂不起,如堰江河。”(文)今文反显。
○次、正破实有。
若无心位有别实法异色、心等,能遮於心,名无心定。应无色时,有别实法异色、心等能碍於色,名无色定。彼既不尔,此云何然?又遮碍心何须实法?如堤塘等假亦能遮。
(音义)先牒所计。“应无”下,举例破。彼无色定,既无实法能碍於色,名无色定。此无心定,何有实法能遮於心,名无心定耶?“又遮”下,引假破实。
○次、申正义(二):初、正释(二):初、无心定。
谓修定时,於定加行厌患粗动心、心所故,发胜期愿遮心、心所,令心、心所渐细渐微,微微心时,熏异熟识成极增上厌心等种,由此损伏心等种故,粗动心等暂不现行,依此分位假立二定,此种善故定亦名善。
(音义)“定加行”者,定前方便也。正在定时,心寂灭故,无复期愿,是以期愿在加行耳。“厌患粗动等”者,前六转识行相粗显。故二定同明,兼染第七。若无想定,但厌前六不恒行心、心所;若灭尽定,兼厌第七染污恒行心、心所故。“令心等”者,由厌患力,令所厌粗动心等渐细,由细入微,微之又微,厌极增盛。以此微心熏第八识,成极增盛厌心等种。由此种故,心等不行,依斯假立二无心定。由种善故,此二亦善。
○次、无想果。
无想定前求无想果故,所熏成种招彼异熟识,依之粗动想等不行,於此分位假立无想,依异熟立得异熟名。
(音义)谓有外道妄计无想天为真解脱处,因修无想定。於定前加行,发胜期愿而希得彼天,故所熏成种,能招彼天真异熟识。生彼天已,所有生得不恒行心、心所灭。於此分位,假立无想异熟之名。
○次、结示。
故此三法,亦非实有。